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辆修理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机动车辆修理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1、未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的机动车辆修理经营者,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2、对逾期没有办理备案的机动车辆修理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机动车辆修理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备案时提供不真实材料情节紧急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5年内不能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瑞安下列单位申请机动车辆修理备案,经审察,符合备案需要,决定给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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