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各机动车辆修理经营户:
依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辆修理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修理经营者须准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鉴于现在我县范围内仍有多家机动车辆修理经营户仍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现或有关事情通告如下:
1、新登记从事机动车辆修理经营业务的,请在获得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进行备案。
2、在本通告发出之前已获得营业执照的,请在2023年4月15日之前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进行备案。
请各经营户自觉按上述通告实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然我局将依据《机动车辆修理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规定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有疑问请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咨询,电话:0596-5861830,地址东山县西埔镇景运巷3号。
2023年3月十日
机动车辆修理经营登记备案材料:
1.机动车辆修理经营备案表。
2.修理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地、停车点面积材料、土地用权及产权证明等有关材料,租用的场地还应提交书面的出租合同,且出租期限不能少于1年。
4.技术职员大全表,与各有关职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有关材料,水平检验职员还应提供与承修理汽车型类型相适应的机动车辆驾驶证复印件。
5.修理设施设施大全表,修理测试设施及计量设施检定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允许外携的设施,应提交合法的合同书。
6.修理管理规范等有关材料,包含水平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汽车修理档案管理规范、职员培训规范、设施管理规范及配件管理规范等。
7.环境保护手段等有关材料。
8.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汽车修理除一类修理材料外还需:⑴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修理车间和设施、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⑵有健全的突发事件应对预案;⑶相应的安全管理职员;⑷齐全的安全操作流程。
9.从事机动车辆修理连锁经营的,提交:⑴《机动车辆修理经营备案表》;⑵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⑶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⑷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修理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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