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没办法查明汽车失火缘由的状况下,修理公司应否对汽车毁损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觉得,原告林某作为定作人将其所有些汽车送往被告修理公司修理,修理公司作为承揽人根据林某需要进行修理,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修理公司作为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林某移交的汽车。本案中,林某将案涉汽车交由修理公司修理,案涉汽车的管理权已经由林某转移至修理公司,相应的保管风险也应由修理公司负担,修理公司作为汽修公司,也负有更高的安全防范注意义务。案涉汽车在修理过程中失火,修理公司应付失火缘由承担举证责任,现修理公司没办法举证证明案涉汽车失火是由其他原因所致,可推定其对保管物保管不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案涉汽车残骸停放于修理公司,且修理公司作为汽修服务机构,处置汽车残骸更为便利,故认定汽车残骸由修理公司处置,修理公司直接向林某支付汽车残值1000元。林某倡导其已缴纳的案涉车险费计入损失总额及支付逾期利息,缺少依据。综上,法院判决,修理公司应向林某赔偿金额合计3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与完成的工作成就,因保管不善导致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没办法得知电动车自燃是因为工人修理致使还是电池组自己缘由导致的,但汽车修理店没办法举证证明案涉汽车失火是由其他原因所致,可推定其对保管物保管不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作为新能源汽车用户,在用新能源汽车过程中,要做好电池的安全管理,科学充电,加大安全防范,按期做好电池维护。修理公司作为汽车修理机构,要准时提高职员专业技能,加大职员防火意识,配置专业灭火设施,强化企业和职员个人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提升风险应付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