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高保低赔”是指保险人在承保汽车车损险时,不管保险标的是新车还是二手车,一律按新车购置价核定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但在汽车发生实质全损时,则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辆的实质价值计算赔偿,即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赔偿金额。这种“高保低赔”的状况,已成为车险范围的潜行规。下面,和车商融我们一块儿看看一个关于“高保低赔”的案例。

2016年5月,宋某在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到树上,汽车紧急受损。此前,他在某保险公司为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和汽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经该保险公司查勘,认定被保险汽车为全损。保险公司觉得,应在“新车购置价”即新车初购时的价格基础上扣除汽车已用年限的折旧成本,因此最后可以赔付宋某13.1万元。但宋某却觉得,“新车购置价”实为投保时汽车的实质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从投保之日起至事故发生之日止赔付。至此,因为双方建议发生冲突,宋某于是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该案件审理的重要是:怎么样确定“新车购置价”。受理该案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觉得,根据有关条约,双方对于确定保险金额约定为以下三种方法的其中之1、一是按投保时的新车初购价格确定;二是按投保时汽车实质价值确定;三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可是,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他们与宋某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以何种方法确定的保险金额。经查,涉案汽车于2010年购买时价格为37.5万元,2016年投保时该车实质价值应为26万元。最后,法院认定被保险汽车应按投保时该车的实质价值确定,即投保时被保险汽车的实质价值26万元按月折旧得出,保险公司应向宋某支付25.3万余元。
“消费者应该‘吃透’新车购置价,防止‘高保低赔’现象发生。针对市场乱象,中国保监会于2016年年中发布了《关于商业汽车保险条约费率管理规范改革试点全国竞价有关问题的公告》,这意味着商业汽车保险改革试点正式竞价到全国范围。改革后,商业汽车保险车损险保障金额与新车购置价脱钩,与汽车实质价值愈加匹配,改变了改革前新车二手车均统一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计算保费的问题。“通常消费者难以理解保险合同中有关规定有什么区别、差异和选择保险背后的不确定原因。”孙丽钧说,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须认真审阅保险条约,不清楚之处须准时与保险公司交流,以便切实维护自己利益。
海外汽车保险保费计算方法有三种:1、是根据保险金额来体现的,这个保险金额背后就有一个新车购置价,这都算保险金额;2、根据汽车的类别来算的,譬如说车的作用、排量,日本、香港车都是根据排量来算的; 3、使用车型定价,这是目前绝大部分发达国家所使用的模式。车型定价就是部分损失是根据修复赔给你的,全损根据实质来算。那样它如此算出一个某一个品牌,某一个型号,某一个年份应该是多少。它的本质都是要达成保费和风险的匹配。
从海外经验来看,汽车保险都是经过几个阶段才逐步进步成熟的。国内汽车保险的经营时间短、技术力量不足、数据缺少、尚处于初级阶段,以后需要不断积累数据,提升技术水平,逐步向车型定价模式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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