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四部委联合下发了2012年第12号《机动车辆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新规自2013年5月1日起实行,而《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等规定将同时废止。新规将私家车报废上限提升到了60万公里,并且私家车将不受报废年限的限制。
机动车辆强制报废标准
依据机动车辆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情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推行强制报废。已注册机动车辆有以下状况的都应当强制报废,包括:达到规定用年限的;经维修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辆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汽车使用有关需要的;经维修和调整或者使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方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汽车使用有关需要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辆检验周期内未获得机动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辆收购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辆收购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置,并将报废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私家车取消报废年限
新规明确规定,各类机动车辆用年限起始日期根据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越2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根据出厂日期计算。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辆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大全表:
汽车种类与作用与功效 用年限
行驶里程参考值
汽 车 载 客 营
运 出租客运 小、微型 860中型 1050大型 1260出租 1560教练 小型 1050中型 1250大型 1560公交客运 13 40其他 小、微型 1060中型 1550大型 1580专用校车 1540非
营
运 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 无 60中型客车 2050大型客车 2060载
货 微型 1250中、轻型 1560重型 1570危险品运输 1040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9无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1230专项作业 有载货功能 1550无载货功能 3050挂车 半挂车 集装箱 20无 危险品运输 10无 其他 15无 全挂车 10无 摩托车 正三轮 1210其他 1312轮式专用机械车 无 50
变更用性质重新确定报废年限
变更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辆应当根据下列有关需要确定用年限和报废:包括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根据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根据本规定用年限计算办法,且不能超越15年;不相同种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根据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根据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根据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规定需要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辆,不能变更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地区。
私家车报废上限为60万公里
国家对达到肯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辆引导报废,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的都将引导报废。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辆收购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辆收购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置,并将报废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车商融——




